關于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村A01-24地塊(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養(yǎng)老服務綜合體建設項目)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的公示
一、結論
受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業(yè)主單位)委托,我公司(溫州瑞林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對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村A01-24地塊(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養(yǎng)老服務綜合體建設項目)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簡述如下:
(1)本次調查地塊位于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村,占地面積 2525m2(國家2000坐標)。原為一廢棄采石點,行政管轄隸屬于田垟村,根據《樂清市鹽盆街道三調局部圖》顯示,本地塊土地利用現狀類型為采礦用地878 m2、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用地1647 m2,根據《浙江省養(yǎng)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guī)劃編制導則(試行)》(2021年)、《樂清市養(yǎng)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guī)劃(修編)》要求,地塊規(guī)劃用地性質調整為社會福利用地(A6),依據《國土空間調查、規(guī)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fā)〔2023〕234 號)分類,該地塊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中的社會福利用地(代碼 0807)。
(2)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huán)發(fā)〔2024〕47 號),本調查地塊規(guī)劃性質從采礦用地、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用地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屬于敏感用地,為甲類地塊,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3)通過現場踏勘、調查訪問,收集地塊現狀和歷史資料及相關文獻,對本項目地塊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進行了分析。本著保守原則,將整個地塊列為潛在污染區(qū)域,采用系統(tǒng)布點法和專業(yè)判斷法相結合進行監(jiān)測點位布設。
(4)本次調查在地塊內布設3個土壤采樣點,地塊下游布設1個土壤采樣點、2個地下水采樣點,地塊外布設1個土壤對照點、1個地下水對照點;現場采集13個土壤樣品(包括地塊內土壤樣品3個、對照點土壤樣品2個、地下水下游土壤樣品4個,現場平行樣1個,現場空白樣3個);共采集6個地下水樣品(包括地下水下游2個樣品、對照點1個樣品、現場平行樣1個,現場空白樣2個)送往實驗室檢測分析。
(5)地塊范圍內土壤樣品監(jiān)測了48項指標,除常規(guī)指標pH 外檢出了9項指標(檢出指標:砷、鎘、六價鉻、鉛、汞、鎳、銅、石油烴(C10~C40)、鋅),其余VOCs、SVOCs均未檢出。土壤樣品中的砷、鎘、鉛、汞、鎳、銅、鋅、石油烴(C10~C40)檢出率為100%,六價鉻的檢出率為67%。鋅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其余檢出指標符合《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6)地塊下游2個地下水監(jiān)測井監(jiān)測了37項指標,除常規(guī)指標pH外共檢出19項指標(溶解性固體總量、總硬度、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高錳酸鹽指數(耗氧量)、氨氮、氟化物、砷、鈉、鐵、銅、鋅、鋁、鎘、鉛、鎳、濁度、可萃取石油烴(C10~C40)),其余指標均未檢出。通過與對照點檢測指標比對及標準限值比對,結果表明本地塊下游地下水除濁度外,其他指標均符合Ⅳ類標準,可萃取石油烴(C10~C40)均符合《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渾濁度屬于一般化學指標,不屬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附錄H中的有毒有害指標,無毒理數據,因此本次調查上述指標可不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7)對地塊內五處堆土進行了采樣分析,分析結果表明該地塊內所有堆土的檢測指標中,鋅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其余檢出指標符合《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通過對地塊內的土壤、堆土,地下水下游的地下水樣品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結果表明土壤、堆土樣品的鋅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其余檢出指標符合《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除了濁度外,其他指標均符合Ⅳ類標準,可萃取石油烴(C10~C40)均符合《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渾濁度屬于一般化學指標,不屬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附錄H中的有毒有害指標,無毒理數據,因此本次調查上述指標可不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依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huán)發(fā)〔2024〕47 號)的要求,該地塊無需開展后續(xù)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從環(huán)境可行性角度論證,本次調查范圍內的土地可作為第一類用地進行下一步的開發(fā)利用。
二、不確定分析
本項目地塊調查過程中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從而給調查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本次地塊不確定性因素主要包括:
(1)本次調查盡可能客觀的調查了地塊是否存在污染情況,但由于地塊內采樣點數量、采樣點位置、采樣深度有限,同時土壤存在異質情況,污染物在地塊內的空間分布通常也缺乏連續(xù)性,且鉆探、取樣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誤差。同時本地塊地層結構的局限性,無法在地塊內設置地下水監(jiān)測井,無法采集到地塊內地下水樣品,目前在地下水下游匯集處設置2個監(jiān)測井,地下水調查結果能反映出地塊污染情況的準確性造成一定的影響。
(2)本報告結論是基于我公司在前期資料收集及分析后,對調查地塊進行科學布點采樣并根據檢測單位提供的檢測報告進行合理的分析、判斷和解釋。需要強調的是,本次調查不能保證在未布設點位的位置能夠得到與本次監(jiān)測完全一致的結果,且地塊表層土壤狀況與地下條件在有限的空間內隨著時間的變化也會發(fā)生變化。
(3)本次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歷史使用情況主要通過已有的歷史影像資料和人員訪談的形式獲得,存在一定不確定性。本次調查以保守原則識別疑似污染區(qū)域及特征污染物,并進行采樣監(jiān)測,降低用地歷史不確定性對地塊土壤污染狀況的影響。
三、建議
(1)通過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得出,該地塊內土壤及地下水能滿足該地塊未來作為《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guī)定的第一類用地的需要,但由于現場采樣的的代表性有限,不完全排除地塊內存在污染的可能性,如發(fā)現地塊殘留污染物,應及時上報相關管理部門,并按要求開展補充調查,對污染土壤進行相應治理。
(2)針對該地塊后續(xù)開展的土地開發(fā)利用,建議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做好建設過程中的環(huán)保監(jiān)管工作。
(3)加強本地塊的日常環(huán)境監(jiān)督管理工作,嚴禁外來建筑垃圾、固廢、生活垃圾隨意傾倒的情況。
四、建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
建設單位: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通訊地址:樂清市鹽盆街道田垟村友誼西路65號
聯系人:王金海 電話:13567770127
五、報告編寫單位及聯系方式
編制單位:溫州瑞林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溫州市鹿城區(qū)車站大道高聯大廈5層501室
聯系人:王作芬 聯系電話:13705889557